《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允民营资本可以进入到公用墓地行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部门却将“准入审批权”变成了“经营独占权”,致使原本的规定变了味。国家2007年发布条例,规定只有符合政策要求的并有经营许可证的,才可以从事殡葬服务,但规定了遗体等火化工作需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理中只是简单的规定了殡葬服务机构的工商准入条件,但是对却取消了政府审批这一流程环节,外界将这一规定定性为打破垄断的一项举措。因此,政府在公用墓地利用政策上应该打破相关部门利益的干扰,充分放权,改变前置审批权限和流程,探索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进行合理科学规划,控制进入公用墓地服务行业的机构总量和质量。
根据调查发现,私营和中外合资企业来投资建设的公用墓地占我国公用墓地市场份额的一半以上。由于我国国情和自然紫云的影响,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公用墓地作为过渡性的一种安葬措施,政府要发挥作用,控制过量发展,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但是如果引入的竞争机制不尽合理,也会对公用墓地行业带来一定的打击,减弱市场对这一行业的信心。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将公用墓地的建设纳入政府规划,进一步细化市场准入条件,同时,还要加大对行业和市场的监管。严禁再出现类似炒卖墓穴、塔陵传销等严重影响和侵害公众利益的事件。
要细化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制定许可证制度。通过对美国的相关法律研究,在美国,私人经营公墓用地等经营性殡葬服务场所必须符合五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提出经营服务场所的人员必须是殡葬大学毕业的毕业生,并取得防腐师资格,从专业上和学历上进行限制;另一方面是,申请人员必须拥有200万美元的资产,其中,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美元,从资金实力和规模上进行了限制;第三方面是,经营许可证必须要明确名称、服务种类、期限等;第四方面是,执法者有权限对服务机构进行处罚,管理机构可以对不当经营活动的服务机构进行处罚,比如,暂扣许可证处罚和吊销许可证,并制定准出机制。相较于美国,我国的公用墓地条例规定不明确,可执行性较差,并且群众在整个殡葬活动中处于劣势。因此,制定并完善新的公用墓地或者殡葬法规具有重要意义,明确准入的条件和程序,明确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文件以及负责审批的机构权限。
“建议对乡镇一级的土地进行勘验,尽量利用不可耕种的荒地、贫瘩地建设,把公墓建设纳入农村建设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创新建设模式,让村民老有所葬。”—于鑫,高唐县尹集镇,访谈编号20210309Q